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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3  健康 【返回】
    我市出台《办法》
    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自查自纠行为
      本报讯(巴中融媒记者 李建军)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日前,《巴中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自查自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自查自纠,是指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对执业活动中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开展自查,并对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医保服务协议等规定的行为进行自我整改、自我规范的管理活动。

      《办法》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自查自纠分为专项自查自纠和日常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属地医疗保障部门并建立整改台账,由专人进行管理,自查自纠的相关资料应留档备查。自查自纠内容主要包括:定点医疗机构资质及执业管理情况;医务人员资质及执业管理情况;执行实名就医及购药管理情况;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情况;是否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是否严控出入院管理;是否严把诊疗常规;是否严格执行医保价格政策;是否严格执行医保目录管理;是否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服务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是否严格执行医保政策规定;完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各项制度情况;医疗文书、医保结算资料及票据等管理情况;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情况;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医保服务协议等规定的其他职责履行情况;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自身情况确定的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中需要自查的内容。

      在处理整改上,《办法》明确,自查自纠行为的认定以向属地医保部门书面报告违规行为、提交相关数据明细及退回相应医疗保障基金为准。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制止和纠正自查自纠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防止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继续扩大。属地医疗保障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和涉嫌欺诈骗保行为分类进行处理。自查出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和约定进行约谈、责令整改并在1个月内退回违规获取医保基金,依法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自查出的涉嫌欺诈骗保行为,属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根据相关制度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较大、情况较复杂、可能导致较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违规问题,属地医疗保障部门应召集基金监管(打击欺诈骗保)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究对策措施。

      在结果运用上,《办法》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内部约谈和奖惩机制,对规范开展自查自纠的、如实报告自查自纠结果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的部门及人员,应予以奖励。全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将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日常监督检查、信用监管、积分管理、飞行检查、抽查复查、交叉检查、支付方式改革评价等事项的重要参考。对未按要求认真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自查自纠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部门要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同时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卫健部门。